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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7 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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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曉紅朋友: 夫妻將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入合伙企業后,其財產已經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所有,所以夫妻處分自己的入伙份額時必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這是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邢某的說法是正確的。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配偶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自己。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再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見時,就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同時產生以下幾種處理方法:(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轉讓的,則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夫妻間轉讓,但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即其他合伙人共同接受夫妻份額的轉讓,則夫妻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夫妻間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則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夫妻間的轉讓,該配偶便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你要求分割投資入伙經營,用法律術語講就是要求邢某把他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你。如果他本人對此沒有異議的話,結果就必定是上述情形中的一種了。如果上面幾種結局都不能實現,你還可以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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